汇泽代理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及宣告ZL00122332.1号发明专利无效胜诉
专利号:ZL00122332.1
发明名称:油脂化工产品12-羟基硬脂酸的制取方法
申请日:2000.8.24
授权日:2003.6.25
专利权人:通辽市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本案原告)于2007年6月29日向沈阳市中级法院起诉山东省东营市顺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被告)侵犯发明专利权。被告委托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本案。
我司代理人主张被告生产12-羟基硬脂酸的方法属于公知技术,并举证证明被告的生产方法在公开出版物《吉林石油化工》1983年第3期的文章“12-羟基 硬脂酸试制总结”中已被披露的事实。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的生产方法是否属于公知技术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得出的结 论是:被告生产12-羟基硬脂酸的方法属于《吉林石油化工》1983年第3期中“12-羟基硬脂酸试制总结”记载的技术内容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
案中案:在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后,被告委托我司于2007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和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证据是《吉林石油化工》1983年第3期的文章“12-羟基硬脂酸试制总结”及其他在涉案专利申请 日以前的公开出版物。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后,中止了本案审理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我司关于公开出 版物标准的认定,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审查决定,该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ZL00122332.1号 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沈阳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原告无权提起侵权诉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至此,我司委托人在本案中获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