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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后,复审与重新申请怎么选?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企业最常问的是“要不要复审”。实际上,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关键在于驳回理由的类型、目标市场节奏以及你手里是否有可支持的证据材料。 先看驳回原因。如果是与在先商标近似导致的相对理由驳回,重点要评估近似程度与商品服务重合度。如果对方商标本身稳定有效、覆盖范围又高度重叠,复审成功空间通常有限。反过来,如果在先商标存在长期未使用、权利状态不稳定或显著差异点可清晰说明,则复审更值得投入。 再看时间成本。复审周期通常长于重新申请。对于有明确上线节点的品牌项目,可以采用“双轨策略”:一边复审争取原申请,一边优化标识后重新申请备选版本,以降低业务等待风险。 证据是决定复审质量的核心。很多复审失败并非因为法律点不成立,而是证据链不足。建议在复审前准备三类材料:第一,品牌实际使用证据;第二,市场区分性材料;第三,相关行业使用习惯或消费者识别差异说明。材料越结构化,越有助于提升说服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布局不能只看单件申请。主标识、简称、图形元素和核心子品牌应当形成组合保护,避免“主标拿到、外围失守”的情况。对外授权、渠道合作和线上店铺命名也应保持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减少后续权利冲突。 如果企业已经遭遇多次驳回,建议把“申请策略”前移到“命名前检索”阶段,通过可注册性评估和风险分级,提前过滤高冲突方案。这样比事后复审更省成本,也更有利于品牌统一推进。 {{internal_link_suggestion: /shangbiaozixun}} 参考来源 https://sbj.cnipa.gov.cn/ https://www.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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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收到后如何高效答复?
收到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很多企业第一反应是“尽快回函”,但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速度,而是答复策略是否匹配审查逻辑。审查员关注的是新颖性、创造性与说明书支持关系,申请人则需要把技术价值转化为可被审查认可的法律表达。 在答复前,建议先完成一次“反向审查”。也就是把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重新梳理,明确每个对比文件到底对应了你方案的哪些技术特征,哪些点只是形式相似、技术机理并不一致。这个环节做扎实,后续修改和意见陈述才不会偏离重点。 常见误区是只做“语言优化”,却没有触及真正的区别特征。比如把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替换得更精细,但没有体现该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结果容易被认定为惯常改进。更稳妥的方式是“区别特征 + 技术效果 + 非显而易见性”三段式论证。 对于权利要求修改,应遵循两条原则。第一,修改必须有说明书依据,避免新增技术内容风险。第二,修改后应形成层级化保护,不要只保留一条过窄主权利要求。实践中可以在主权利要求聚焦核心方案的同时,用从属权利要求覆盖关键实施路径。 企业还需要注意答复节奏管理。若项目已进入商业化阶段,可优先保障核心专利族,必要时把外围方案拆分为后续申请。这样既能提升核心专利授权概率,也能控制代理投入与审查周期。 从管理角度看,建议研发、法务和代理团队在答复前进行一次“联合评审会”,统一技术口径与商业目标。专利文件并非纯法律文书,它本质上是技术战略的外化,答复阶段更应体现“业务价值优先”的思路。 最后,答复质量往往决定后续程序成本。前期多做一次检索比对和技术效果论证,通常比后续复审、分案和反复补正更节省时间与预算。 {{internal_link_suggestion: /zhuanlizixun}} 参考来源 https://www.cnipa.gov.cn/ https://www.wi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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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前,企业应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很多企业把软件著作权登记理解为“材料齐全就能办”,但在实务中,补正和延期通常不是因为流程复杂,而是因为前期权属和版本口径不一致。特别是多团队协作开发、外包参与或历史代码复用项目,风险更容易暴露。 准备登记材料时,建议先做一次内部“权属盘点”。要明确当前申请主体是否与实际开发投入主体一致,是否存在员工离职、外包交付、联合开发等情形。凡是涉及第三方参与的项目,都应当补齐合同约定与成果归属条款。 从技术材料角度,登记环节最常见问题有三类。第一,版本命名与产品对外发布信息不一致。第二,代码片段与功能说明对应关系不清。第三,文档描述过于泛化,无法体现软件独创性。建议在提交前做一次“材料一致性检查”,确保名称、版本号、功能模块描述彼此对应。 对于希望后续开展融资、招投标或技术许可的企业,登记策略可以进一步前置。除主系统外,核心插件、算法模块、后台管理系统等也可以分层登记,形成更完整的权利组合,避免单一登记覆盖不足。 此外,企业应重视开发过程留痕。包括需求文档、版本迭代记录、代码提交记录和测试文档,这些不一定都需要提交,但在争议阶段往往是证明原创性和形成时间的重要证据。 在合规管理上,建议把软件著作权登记纳入产品上线流程:达到关键版本里程碑即触发法务评估和登记动作。这样不仅有助于提升权利稳定性,也能减少后续因人员变动导致的资料缺口。 {{internal_link_suggestion: /banquanzixun}} 参考来源 https://www.ncac.gov.cn/ https://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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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商标布局时,马德里与单一国家申请如何取舍?
企业出海初期,海外商标布局通常面临一个经典选择:走马德里国际注册,还是分别向目标国家单一申请。两种路径没有绝对优劣,关键在于你的市场分布、预算安排和业务落地节奏。 如果企业目标市场较多、希望统一管理,马德里路径在程序协调和后续管理上更高效。它的优势在于“一次提交、多个指定”,便于集中维护续展和变更信息。对于以多国电商和区域化渠道同步推进的企业,这种管理效率往往具有实际价值。 但马德里并不总是最优。对于少数重点国家、且对注册速度和稳定性要求高的项目,单一国家申请可能更可控。部分法域对审查标准、补正要求和证据形式有明显本地化特点,直接本国申请有时能更快进入可执行阶段。 实务中,建议企业采用“分层组合”策略:核心市场单独申请,长尾市场通过马德里扩展。这样既能保障关键市场的确定性,也能兼顾覆盖广度和预算效率。 还需要注意商标使用证据与商品服务描述的匹配。很多企业在国内注册后直接沿用中文业务分类逻辑,导致海外申请时出现类别偏差。建议在立项阶段同步完成目标市场的商品服务适配,减少后期审查反复。 对于已在海外上线的品牌,商标布局应尽量前置到“上线前”而不是“爆量后”。一旦出现抢注或近似冲突,后续维权成本和商业谈判成本都会显著上升。与其被动救火,不如在品牌出海路径上建立知识产权同步机制。 {{internal_link_suggestion: /shewaizixun}} 参考来源 https://www.wipo.int/ https://www.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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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推进下的企业合规要点
近年来,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高质量流通,数据知识产权相关试点与配套规则持续推进。对企业而言,这并不只是“多一个登记选项”,而是会影响数据资产管理、产品研发、对外合作和争议应对的系统工程。 从实务观察看,企业最容易忽视的不是“是否关注政策”,而是内部数据管理口径不一致。业务团队、技术团队、法务团队对“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加工过程是否可追溯、授权边界是否明确”理解不同,最终会导致在对外披露、交易谈判和维权环节出现断点。 当前阶段,建议企业先完成三项底层动作。第一,建立数据来源台账,区分自采、合作取得、公开抓取等来源类型,并记录授权基础。第二,建立加工流程留痕机制,明确哪些处理步骤形成了可主张价值的“加工成果”。第三,建立分层授权清单,避免在合同中使用过于笼统的“全部使用权”表述。 在争议风险方面,企业通常面临两类问题。一类是“权属不清”,即内部无法快速证明数据集形成过程和投入程度;另一类是“使用越界”,即合作方或供应商对数据使用超出约定范围。前者会削弱权利主张能力,后者会显著增加交易纠纷成本。 从合规与经营协同角度,建议把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与现有的商业秘密、著作权、合同管理流程打通,而不是另起一套制度。尤其在平台型企业和技术服务企业中,数据治理规则应嵌入产品流程,如上线评审、接口开放、第三方接入审批等关键节点。 对准备开展登记或确权工作的企业,还应同步准备“证据包”思维:包括原始数据来源说明、处理规则说明、关键版本留存、授权链路文档和对外披露记录。这样不仅有助于提升登记材料质量,也能在后续争议中形成更完整的证明链条。 总体来看,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只体现在“拿到一张证明”,更在于倒逼企业完成数据资产治理能力升级。越早完成规则化管理,越能在未来数据合作和权益保护中占据主动。 {{internal_link_suggestion: /xinwen/hyzx}} 参考来源 https://www.cnipa.gov.cn/ https://www.gov.cn/ https://www.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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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商标近似纠纷中的混淆判断与合规启示
在短视频与直播电商场景中,商标近似纠纷呈现高频化趋势。与传统线下场景不同,平台流量分发机制会放大“视觉近似 + 关键词投放”造成的混淆风险,因此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相关公众是否可能误认来源”。 从司法审查逻辑看,混淆判断并非只看商标文字是否完全一致,而是综合考虑标识整体近似程度、商品服务关联性、使用场景、目标用户注意力水平以及权利商标知名度。尤其在移动端页面中,用户停留时间短、决策节奏快,混淆阈值通常更低。 企业在平台运营中最常见的风险点有三类。第一,页面主视觉与他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第二,标题和标签借用竞争对手品牌词引流。第三,投放素材在不同渠道版本不一致,导致部分渠道出现越界使用。 在典型案件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攀附故意”和“是否造成实际市场误导”。若被诉主体长期、重复使用近似标识并叠加引流行为,侵权认定概率会显著上升,赔偿责任也可能加重。 对企业而言,合规动作应前置到投放前。建议建立“商标合规三道门”:第一道门为命名与视觉审查,过滤高风险近似元素;第二道门为素材上线前法务抽检,重点核查标题、标签、口播词;第三道门为上线后监测,及时处理投诉和平台预警。 此外,品牌方应同步准备维权证据体系,包括注册权利证明、历史使用证据、侵权页面留存、公证取证与损失线索。证据准备越完整,越有利于在行政投诉、平台治理和司法维权中快速推进。 从经营视角看,商标合规不是单纯“避免被告”,更是品牌资产管理的一部分。越早形成规范化识别体系和使用规则,越能降低流量增长阶段的法律摩擦成本。 {{internal_link_suggestion: /dianxinganli}} 参考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 https://www.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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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及商标被抢注案例分享
1、商标侵权案例(1)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宣判:凤凰通讯社赔偿500万7月31日,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假凤凰媒体——“凤凰通讯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该案件中,“凤凰通讯社”打着凤凰集团旗下媒体旗号,大肆招兵买马,在商标和商号中均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近似凤凰图形logo。据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分析称,该案是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告“凤凰通讯社”无论从商标、商号及虚假宣传方面,均具有“傍名牌”的明显恶意。即,明知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在媒体领域的极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种形式或方式进行恶意模仿,误导相关公众,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犯范围之广(覆盖海内外)以及侵权时间持续等,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及经济损失。2、商标抢注案例(1)联想2001年,联想开始全球化发展步伐,却发现联想的英文名Legend在全球竟被100多家公司注册过商标,行业遍及娱乐、汽车等。据悉,联想试着在欧洲买了两个回来,但很快发现,要和全球100多家公司去谈。2003年4月28日,联想无奈之下,宣布花费巨资更换“Legend”为“lenovo”。(2)滴滴打车滴滴打车可以说是非常经典的一个商标被抢注案例,滴滴打车商标抢注后不得不改名称,原本叫嘀嘀打车,有名气后竟被杭州一公司抢先注册,滴滴打车反而成了被告,并最终败诉。(3)狗不理天津著名老字号“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抢注,历时10余年的不懈努力,经过多次的谈判与交涉,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于在2007年9月拿回了遭抢注的两个“狗不理”商标。至此,在海外漂泊多年的“狗不理”商标终于回家了,这是我国老字号企业在海外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品牌价值体现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凝聚了商标权人长期经营的商誉价值,其价值自然不可小觑。当企业经营面临资金问题的时候,商标的无形资产更显露无疑,被买卖、授权、转让、融资、贷款,甚至是被拍卖,都能获取一定的资金,从而解决企业困难。1、九穗儿天台县某生态种植园名下的“九穗儿”商标被拍卖,起先对该商标的评估价只有2000元,起拍价也只有1500元。但是经过几轮拍卖之后,这枚商标竟然以40.2万元卖出,相差整整200倍的价格。 2、叫花鸡“叫花鸡”商标的案例相信最近关注商标圈信息的人都清楚,作为中华老字号,被依法进行司法查封、拍卖,最终以60万成交。3、iPad苹果的iPad大家都熟悉,当初苹果公司为了这枚商标,也是付出了大价钱的:2006年,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入市,并开始策划推出iPad手持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苹果公司才知道“iPad”商标归唯冠公司所拥有。此后,苹果公司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的纠纷案拉开帷幕。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2012年6月,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解决“iPad”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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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重复赔偿与恶意诉讼
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维权现象,即权利人针对侵权人的同一行为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多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批量诉讼,起诉对象均为个体工商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曾基于同一公证证据对同一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提起过商标侵权诉讼,前诉均已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获赔,且侵权人已经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的确存在并行的两种权利基础,具有不同的权利客体、产生不同的损害后果。然而,权利的赋予是抽象的,落实到损害赔偿救济上,值得讨论的是,该种情形是否可能导致重复赔偿以及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一、重复赔偿问题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填补损失,完全赔偿和禁止得利是两项基本原则。损害赔偿的目的与效果在于恢复到没有侵害时权利人的利益状态。当同一侵权行为侵害多项权利时,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基于权利的诉权,与权利人就每一项权利分别获得损害赔偿是两个维度的问题,因此尽管权利人可以并行主张不同的请求权,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基于同一行为获得重复赔偿。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赔偿,首先需要研究的是赔偿的基础。各项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基础具有高度的同构性,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均参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或法定赔偿确定,这些基准本质上都是对权利人损失的直接或间接的确定。前述案例中结合权利人举证情况,法院在前诉中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赔偿基数,亦即权利人的损失主要在于侵权人攫取的相应市场利益。前诉与后诉系以同一公证证据对同一行为提起的,虽然同一物上附着商标权和专利权两种权利,但侵权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只有一次,侵权获利亦只有一份,鉴于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具有近似的赔偿基础,故侵权获利的计算在前诉与后诉中发生重叠。前诉中该权利人已经基于侵权人的全部侵权获利获赔,权利人在后诉中没有主动披露前诉的相关商标诉讼和获赔情况,其亦未对专利和商标侵权同时提起诉讼以便于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形分别确定赔偿,存在故意隐瞒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嫌疑。实际上,以侵权获利为基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与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具有对应关系,前诉中本应当区分商标权和专利权各自的贡献比例,只针对商标权的贡献部分予以赔偿,而前诉没有作这样的区分。因此,在前诉已经依据全部侵权获利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同时考虑作为终端零售商的侵权人辐射范围有限等因素,应当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已经被全面填平,若后诉再次获赔,将使得权利人获得重复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从损害救济的维度,法院应当坚持填平原则,既要让侵权人承担责任,也要避免损害赔偿叠加导致权利人多重获利。同时,权利人基于同一证据就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先后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二、恶意诉讼的认定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中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直接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与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恶意诉讼并非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现象,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点使得恶意诉讼更为隐蔽,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恶意诉讼的实质是滥用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亦应当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就客观方面而言,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第一,侵害行为要件,即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正当性依据。前述案例中该公司先后提起两次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虽存在形式合法的权利外观,但在全部损失已经得到填平的情况下,再次请求赔偿没有实质正当性;第二,损害后果要件,主要在于侵权人为诉讼有无实际支出和其他损失等。前述案例中侵权人因同一行为两次被动进入诉讼程序,负担诉讼支出同时可能面临商誉减损等,存在损害后果;第三,因果关系要件,损害后果由权利人的不当诉讼行为引起,因果关系显然成立。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观过错要件是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的关键所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就恶意诉讼而言,应当限定为明知的故意,即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意图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具体应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结合事件背景、权利基础、行为动机、判断能力、关联案件、诉讼相关行为及抗辩理由等加以综合判断。前述案例中,结合以下情节可认定该权利人提起后诉具有恶意诉讼的故意:首先,案件背景是存在基于同一公证证据、针对同一侵权人同一行为的在先案件;其次,前诉与后诉存在时间差,后诉发生在前诉的赔偿早已支付完毕且侵权人已实际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后,该公司在后诉中未主动披露前诉,存在获取多份赔偿金的行为动机;再者,结合该公司向多家个体工商户提起批量维权诉讼而未追查、起诉源头制造商的相关诉讼行为,说明其未致力于从源头解决侵权问题。故综合客观和主观要件,可以认定该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值得关注的是,权利人不追溯源头而仅起诉终端销售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维权现象。一个产品涉及多项知识产权是常见情形,积极维权值得鼓励,但对于损害赔偿仍应坚持填平原则,关注每一项权利对利润的贡献与损害赔偿的对应关系,避免赔偿堆叠。对于故意隐瞒前诉、先后提起多次诉讼的行为,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打击以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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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利班”商标被抢注!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已有一家佛山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申请了4个“塔利班”商标。据网上信息显示,佛山一公司实际上申请了5件“塔利班”商标,其中一件商标图片为塔利班,商标名称空白,该公司申请的5件商标分别为第43类餐饮住宿,第40类材料加工,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以及第35类广告销售。另一件2019年6月11日申请的“塔利班”商标由惠州一公司申请,申请类别为第11类,目前已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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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风暴》引版权大战,腾讯诉抖音侵权索赔1亿,抖音回应
近日,由于热播剧《扫黑风暴》被抖音未经授权搬运剪切,腾讯视频日前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抖音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腾讯视频请求判令抖音方面删除、过滤、拦截平台上的侵权《扫黑风暴》的视频,停止通过抖音传播涉案侵权视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时要求抖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亿元。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8月17日立案。针对腾讯视频起诉抖音侵权《扫黑风暴》索赔1亿一事,抖音相关法务负责人回应:尚未收到法院通知,《扫黑风暴》此前已与抖音建立合作,与腾讯合作承制该剧的第三方在抖音开通作品官方账号,发表80个作品获近千万点赞,目前仍在更新。合作要求抖音为该剧策划热点话题等运营活动。抖音对腾讯此前关于该剧的投诉已及时处理下线,将依腾讯起诉具体情况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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