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号:200530050185.9

专利申请日:2005.01.05
授权公告日:2005.09.28
专利权人:陈钦林
外观设计名称:淋浴喷头


案情介绍:


        2005年年底,专利权人发现在中国市场上出现两款与专利权人ZL200530050185.9外观设计专利极其相似的淋浴喷头,随后以被告侵犯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被告广东开平市美艺卫浴有限公司的委托,2007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 ZL200530050185.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我方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理由是: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已公开有多份与 该专利极为近似的外观设计;并且在2004年,无效请求人生产的近似外观设计产品已投放市场。因此,该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新颖性 的规定。


        我方举出的证据有:①2004年在全国发行的多期卫浴洁具商情广告,在广告宣传册上有多家企业的类似产品照片或图片;②德国专利商标局2002年6月25 日外观设计公告上所有人Hansa Metallwerke AG,Stuttgart的40200259.8号外观设计图片;③无效请求人在2004年委托加工和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的证明材料,以 及无效请求人在2004年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产品广告照片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据均经过了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本案后,经过审理, 认定我方提交的上述在先公开出版物证据①、②真实有效,予以采信,对其他在先公开使用的理由和证据无需再进行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以 200530050185.9号外观设计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宣告 该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要点:

        本专利与在先涉及所示淋浴喷头或水龙头的透明圆盘、圆环和把手相结合的设计相对于其水管部分具有更加显著的视觉效果,在整体视觉效果中亦为主体部分,其水 管部分的形状、长短比例关系等差异对二者所述相同部分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其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中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