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
判断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在后商标申请人主张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此应如何进行考量?围绕第22991917号“Alco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关注“汇泽知识产权”官方微博
关注“汇泽知识产权代理”官方公众号
电话 : +86-10-82961618(总机)
手机 : +86-15101618194(微信同号)
传真 : +86-10-82961617
邮箱 : ipr@ipr-jzhz.com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
蓝宝商务大厦A座二层222室
电话 : +86-10-82961618(总机)
手机 : +86-15101618194(微信同号)
传真 : +86-10-82961617
邮箱 : ipr@ipr-jzhz.com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
蓝宝商务大厦A座二层2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