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系外来词,英文为“trade mark”,我国俗称“商品牌子”。在商标保护法律协调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起草的《商标保护法律协调条约》(草案)3(商标宣言)中称:商标是一种显著标记,它可以用来或准备用来识别市场上某些商品或服务。①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认为:“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企业的产品和其他企业产品的一种标记。”粼不列颠百科全书》对于商标一词的表述为:“工商业企业用以标定自己的商品并区别于其他企业制造或者出售的商品的明显标志或图案”。‘》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认为,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者符号组合。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据此,我们可以将商标定义为: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